熱點經貿問題研討
---人民幣匯率
人民幣匯率之爭歷史
1994年匯率改革前:指責我操縱匯率
中國加入談判:美國要求我承諾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我斷然拒絕。1996年3月,IMF正式致函WTO,要求刪掉中國議定書草案中關于要求中國取消外匯限制和涉及IMF職權的內容
2003年-2005年間:美國議員舒默等認為中國匯率低估構成補貼,要求對我產品加征關稅,時任財長佐立克認為中國未操縱匯率
2008年美國政府換屆:候任財長蓋特納指責中國操縱匯率,金融危機后逐步升溫
美國熱炒匯率問題的背景
經濟復蘇緩慢,失業率居高不下
國內政黨選舉炒作,政府壓力趨大
雙邊和多邊對我施壓,但進展不大
我國 “改革開放步伐減緩”,部分政策影響美國市場準入
美國關于人民幣匯率的法案
2009年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S.1027)參議員斯塔比諾、邦寧提出
2009年公平貿易貨幣改革法案(HR.2378)眾議員瑞安、墨菲提出,被稱為“瑞安法案”
2009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S.1254)參議員舒默、格雷厄姆提出,被稱為“舒默法案”
2010年貨幣匯率監督改革法案(S.3134)參議員舒默、格雷厄姆提出,被稱為“舒默法案”
2010年匯率改革促進公平貿易法案(萊文議案)眾院籌款委員會主席萊文提出,被稱為“萊文議案”
瑞安法案的主要內容
認為根本性匯率失衡構成出口補貼,要求針對匯率失衡征收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稅。具體而言,在反傾銷調查中,調低出口價格,在傾銷幅度中反映匯率因素;在反補貼調查中,將低估水平納入征收反補貼稅考慮范圍。
根本性失衡條件為:過去18個月匯率至少低估5%;政府長期大規模干預外匯市場;全球經常項目長期存在巨額順差;對美長期保持巨額經常項目順差;持有外匯儲備超過其支付1年外債所需。
舒默法案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每半年向國會報告
審議對世界主要經濟體的經濟和金融政策
列出匯率失衡的貨幣目錄
確認需優先采取行動的貨幣,與貨幣發行國進行磋商
如匯率失衡國在90天內未調整匯率政策,可采取以下措施:
修改1930年美國關稅法,在反傾銷調查中調整出口價格,以反映匯率失衡情況;
禁止從該國采購貨物或服務,如其非WTO《政府采購協定》參加方;
要求IMF與該國是否履行IMF協定進行磋商;
海外投資公司不得對該國項目提供新融資;
多邊銀行的美國董事應反對批準向該國提供新融資。
如超過360天未調整,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國際貨幣市場采取補救性干預行動
萊文議案的主要內容
認定根本性低估貨幣標準
過去18個月內,該國政府長期、大規模干預外匯市場;匯率實際低估至少5%;該國存在大量、長期的經常項目盈余;該國外匯儲備超過其支付1年外債所需;該國外匯儲備超過該國貨幣供應量20%及此前4個月進口總額(較瑞安法案新內容)
貨幣低估利益
貨幣根本性低估國出口時所得外匯換算成本國貨幣時,實際付出的本國貨幣與未低估時應付出的本國貨幣之間的差額
出口補貼定義
在衡量與根本性低估貨幣有關補貼時,即使補貼對象不僅限于該國出口,該項補貼也可被認為以增加出口為目的
匯率法案與WTO規則的關系
IMF與WTO在匯率問題上的分工
WTO關于補貼的定義
匯率法案與WTO規則的一致性
GATT 1994的相關條款
GATT 1994第15條第2款
“在各成員被提請審議或處理有關貨幣儲備、國際收支或外匯安排問題的所有情況下,它們應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充分磋商。在此類磋商中,各成員……并應接受基金有關一成員在外匯問題方面采取的行動是否與IMF協定或該成員與全體成員定理的特殊外匯協定條款相一致的確定?!?/p>
GATT 1994 第15條第4款
“各成員不得通過外匯措施而使本協定各項條款的意圖無效,也不得通過貿易行動而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各項條款的意圖無效”
IMF和WTO協定
1996年11月25日簽署
WTO與IMF是合作關系,但原則上國際貨幣和匯率問題由IMF處理,國際貿易問題由WTO管轄。
WTO關于匯率安排構成補貼的規定
GATT 1994第6.3條關于 “多種貨幣措施”構成補貼
“……多種貨幣措施在某些情況下可構成一種出口補貼……” –GATT 第6條第2款和第3款注釋
我國于1994年取消了復匯率制度,目前屬于單一匯率制度,不存在匯率制度違反GATT第6.3條的情況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補貼定義
該協定第1條的定義
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財政資助
財政資助帶來利益
補貼具有專向性
《補貼反補貼措施協定》的補貼定義
財政資助
資金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
放棄或未征收政府本應征收的政府稅收
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服務,或者購買貨物
政府向一籌資機構付款或委托或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上述屬于政府的職能
收入或價格支持
舒默法案與WTO規則的關系
明顯違反WTO規則
認為根本性低估貨幣構成出口補貼,違反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關于出口補貼的定義
要求商務部必須在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時將匯率納入征收考慮范圍
匯率訴諸爭端解決機制,但匯率政策并不屬于WTO管轄,成功援引GATT 1994第15條的可能性很小
萊文法案與WTO規則的關系
萊文法案仍涉嫌與WTO規則不符
匯率不具有專向性:
對中國境內所有企業和個人適用,不僅適用于出口企業,也包括進口企業 (美國商務部也一直以此來拒絕將匯率納入反補貼調查)
匯率不構成補貼:
匯率在以往爭端案件中未被列為財政資助,我匯率體制并沒有明確規定以出口為導向
萊文議案的現狀和前景
美國眾議院高票通過
2010年9月22日眾議院通過:348票支持、79票反對
美國參議院批準匯率法案的可能性不大,但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性
參議院議程已滿,首要關注是撥款法案和能源政策
美政府不愿得罪中國,將從內部對參議院施加影響
參議員會權衡匯率法案對兩國經貿關系的影響
美國經濟前景不容樂觀,炒作人民幣匯率仍有市場
萊文議案成法的可能影響
萊文議案賦予美國行政部門更大的權力,為美國行政部門將匯率納入反補貼調查鋪平道路
美國商務部可能在反補貼調查個案中對人民幣匯率啟動反補貼調查
應對建議
積極利用WTO規則提供的多邊保護
如美國匯率議案成法,果斷采取反制措施
將美方立案決定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不損害我核心利益前提下,在其部分關切問題上適當讓利,維護中美雙邊關系的大局
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改善外商投資環境?
人民幣匯率改革?
總結
匯率法案在國會獲得批準的可能性不大,但匯率之爭相當長時間內存在
堅定不移地推動改革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
堅持主動、可控、漸進地推動人民幣匯率改革